费普福带您学国标——防火卷帘国标GB14102-2005学习之二十二
费普福带您学国标——防火卷帘国标GB14102-2005学习之二十二
所谓一流企业做标准,二流企业做品牌,三流企业做品牌,学习国标是必须的,是企业的产品符合国标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,今天,费普福带您学习《防火卷帘》GB14102-2005.第二十二部分。
Fire resistant shutter 是防火卷帘国标里的标准翻译名称。
7.4.8 耐火性能
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按 GB/T 7633 的规定进行试验。其中钢质防火卷帘和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按GB/T 7633 的规定测其耐火完整性;特级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按GB/T 7633 的规定测其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。
注:若受检方或委托方要求测试卷帘背火面热辐射强度,可按 GB/T 7633 的有关规定或受检方或委托
方提供的方法进行检测,其结果不作为卷帘防火性能的判定依据。
8.1 出厂检验
8.1.1 检验项目为 6.1、6.2.1、6.2.2、6.2.3、6.3.1、6.3.3、6.3.4.2、6.3.7.3。
8.1.2 出厂检验按 GB/T 2828.1 的规定,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Ⅱ,接收质量限 6.5,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。
8.1.3 防火卷帘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,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8.2 型式检验
8.2.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。
8.2.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。
b) 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结构、材料、生产工艺、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。
c) 产品停产 1 年以上恢复生产时。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。
e)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。
f)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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